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它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責任追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的;
(二)違反上級機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未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的;
(三)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規定時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經審查批準程序,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未按時編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十五)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照以下情形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對相關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政紀處分;
(四)對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有關復議機關撤銷或被司法機關判決敗訴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認定、處理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