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
(一)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公開范圍、方式和程序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配套制度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其它需要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五條 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評議內容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被評議的行政機關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改正;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七條 縣區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本級行政機關(含所轄公共企事業單位及鄉鎮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報市政府辦公室,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同時通過政府網站向公眾公布。
“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按照國務院和省上主管部門或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